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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路上撿到「無主」的狗,最好先送到各地方政府的動物防疫機關備案,以免挨告。 本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 農委會表示,民眾撿到「無主」的狗,最好就近送到各地方政府的動物防疫機關備案,要經過約12天的公告(各縣市時間不同),若真無人認領,確認這隻流浪犬是真正無主寵物,才能讓撿到狗的新飼主登記、狗狗打晶片,才能真正釐清法律關係。農委會畜牧處動保科科長江文全表示,由於民法上寵物是「物權」,要公告期滿後,狗狗才能視為「無主」,也才能辦理後續的認領養,就連各地方動保機關在路上捕捉流浪犬,也需要登記公告。因此若撿到狗的民眾沒有到動保機關備案、登記,就有侵占的風險,一旦直接帶回家,卻有他人主張「這是他的狗」,就會回到民事法律處理。律師林智群也在臉書貼文表示,台大學生重複虐貓致死,除了違反動保法,最重可判一年,但上次大橘子是流浪貓,沒辦法用毀損或竊盜處理;這次貓咪斑斑店寵物,則可用竊盜最重判5年,毀損最重判兩年。他也說,確實有民眾反映,撿到的流浪犬要放到動物收容所公告約12天,但狗在動物收容所混和收養,容易增加染病風險;也因此,現行動物機關,會讓撿到狗的飼主先簽切結書,帶回家托養,但這托養,也有許多問題。江文全說,近期才接獲某派出所求助,民眾撿到狗後送往警察局備案,沒想到狗狗在警局代養過程,卻死亡了,事後被前來領回的雇主控告,代養的警員無辜受牽連。在現行的法律制度下,才會請民眾撿到寵物,一定要送交各地方政府的動物收容中心登記備案,不僅保護寵物,也避免讓自己惹禍上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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